- 您好,看到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用户手册,可以帮忙发一份给我吗,3319388529@qq.com,谢谢。
- 根据您的回复:“您好!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一般无需变更FOB价格,具体以企业主管外汇局要求为准。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请问需要什么文件材料?
- 请问,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中第五章,现场核查部分的规定,对于总量核查指标满足一定条件的,外汇局可以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在企业信息管理>业务指标情况中可以查询到这些数据,但是对于其总量核查指标的计算不了解,比如资金货物比,如果超限,也不知道哪里出了问题,如何做出改变呢?对于类似预收、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付款余额比率存在同样问题,在超过要求后,如何了解问题出在什么地方,进而改进呢?
- 我单位还是在08年的一单出口,由于质量问题要求赔偿,国外客户现要求将部分款项退赔出去,由于已经超过了180天,在改革试点前需要外汇管理局出具冲减证明,改革试点后现在怎么处理?退赔外汇属于服务贸易的范围,是否适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是否仍按照原来的政策,需要外汇管理局出具冲减证明,还是直接到银行办理,因为外管局告知,冲减证明已经取消。
- 我公司是A類企業﹐有1帳報關單進口日期是2011年8月﹐在2011年12月付匯后﹐在外匯監測系統做延期付款報告的時候﹐系統提示“該筆進口數據的進口日期在當前日期30天前﹐請到外匯局辦理延期付款報告”,可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條是說“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等信息”。所以不明白為什么監測系統不讓做報告?
- 实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之后,是不是出口日期在12月1日之后的就不用在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里面进行核销了?企业应该注意什么?
- 您好。我们是货物贸易试点下的。新政策跟以前有什么区别呢。请给予简化解答。。。是不是从12月开始就无须核销?无须在电子口岸上做备案交单?贸易信贷上还是需要登记合同和预收款登记?就当是A类企业的话。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中的分类管理,将企业分成A、B、C三类,请问这是如何分类的,是以外汇管理局的分类为准?还是以海关的分类为准?还是其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