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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还是在08年的一单出口,由于质量问题要求赔偿,国外客户现要求将部分款项退赔出去,由于已经超过了180天,在改革试点前需要外汇管理局出具冲减证明,改革试点后现在怎么处理?退赔外汇属于服务贸易的范围,是否适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是否仍按照原来的政策,需要外汇管理局出具冲减证明,还是直接到银行办理,因为外管局告知,冲减证明已经取消。

您好!“贸易费用”收支均适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需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之后在前往银行办理退汇,银行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等有效资料未企业办理退汇手续。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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