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A類企業﹐有1帳報關單進口日期是2011年8月﹐在2011年12月付匯后﹐在外匯監測系統做延期付款報告的時候﹐系統提示“該筆進口數據的進口日期在當前日期30天前﹐請到外匯局辦理延期付款報告”,可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條是說“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等信息”。所以不明白為什么監測系統不讓做報告?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货物是在12月1日前进口,距登记日期如果超过30天的,系统中无法报告。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改革前的数据是否需要报告,企业可以主管外汇局要求为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43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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