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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货物贸易试点下的。新政策跟以前有什么区别呢。请给予简化解答。。。是不是从12月开始就无须核销?无须在电子口岸上做备案交单?贸易信贷上还是需要登记合同和预收款登记?就当是A类企业的话。

您好!改革后,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在改革未全国推广前,也就是此次改革期间,核销单照常申领,照常备案,A类企业可不交单。A类企业出口收汇不再实施联网审查,企业凭有效单证前往银行结汇。A类企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四)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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