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问答 >

老师,你好,如果货物出口30天收回货款的需在外汇局服务平台上“监测系絯 ”做报告吗?如果客户与我司签订的合同款期是在90天以上的,需要带什么资料到外汇局与外管进行现场报告。(B类企业的操作)

您好!1、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2、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现场报告。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B类企业出口30天内收回货款的,无需报告。30天以上延期收款,如企业超过30天未做报告,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http://www.cpa.js.cn/show/53366.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340560988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