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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下,2012年温州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是不是不用在收汇核销系统核销了??那应该怎么操作呢??

您好!自2011年12月1日起,浙江(不含宁波)作为外汇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每个地区以当地外汇局的通知为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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