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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司是外资企业,项目确认书是2006年批下来的,现要进口设备是属于《2006年版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请问如果去办理免表是按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免征关税而要征增值税,还是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29号公告免征增值税但要增关税???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2008年11月9日及以前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其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设备在6月30日出口的免征关税,增收增值税。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14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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