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由于当时买方不知道情况把定金及合同出口实际金额一并汇到我司账户,我司也一并把全部金额收汇了,造成出口合同金额与收汇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请问这样要如何向外汇局报告?因接下来我们两方还会合作的,这剩下的金额是作为下批货款还是有其他方法可以退回给买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