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应海关要求,对我从2006.08.01~2009.06.30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我司对该时间段内的正负差异部份均予以补税处理。今年4月我司收到海关的稽查通知书,要求对我司2008.04.01~2011.03.31期间的加工贸易情况进行稽查。请问这样的话,稽查周期会不会重复呢?该如何处理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