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将出口的产品属于电子类,名称是功率放大器,品牌:WIN。这个品牌已有另一家公司在海关知识产权系统上备案。但其备案核定使用的商品是 1.电焊网 ; 2.金属固定百叶窗;3.金属锁;4.金属老虎钳台座;5.普通金属艺术品;6.金属焊条。若我司要出口此电子产品(并不在其备案的范围之中)是否会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谢谢。。。 若某公司出口产品A的品牌已经有另一家公司在海关知识产权网上备过案,但备案的范围中没有包含产品A。请问该公司出口产品A是否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