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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外管局有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确实有出口且在2008年7月14日后收汇,但核查系统显示企业“其他贸易”栏目中的可收汇额为零或不足的,企业可于2008年9月30日前,持真实性承诺书、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待核查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可是我公司是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4日之间出口的,在2008年7月14日以后收汇的,并且“其他贸易”栏目中的可收汇额度为零,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谢谢!

您好!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4日之间出口的,在2008年7月14日以后收汇的,根据其出口贸易方式,在其相应的贸易方式可收汇额度下结汇,不能在其他贸易下结汇,请确认其他贸易方式的可收汇额度是多少。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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