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合同金额32000美金,1个月前预付订金4000元,现在临近出货,他要求尾款还要分2次付清,出货前付14000美金,货物快到目的港时,再付14000美金,然后我们把提单等单据给他,这样,客户的1个合同,相当于我们收了3次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条例,我们公司能不能这样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