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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部分物料属于消耗性物料,请问申报时应该怎样操作?

您好!根据《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第六条规定:消耗性物料应当与相应加工生产过程的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纳入同一手(账)册管理。企业应在手(账)册设立(变更)环节按要求向海关申报。企业在申报消耗性物料时应当进行标识,在“商品名称”栏首字节起注明“[消]”(注:中括号为半角字符);在“单耗/净耗”栏目内如实申报耗用量。消耗性物料应当与其他保税料件分项申报,不得归并。请按照上述规定如实申报。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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