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若贵司为外汇A类企业的,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若为外汇B、C类企业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做延期收款的申报,具体操作手册已发到您的邮箱。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71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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