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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我想请问一下,我公司一个合同项目在六月份收到一笔10%的预收货款(预计发货时间在八月中旬),并且已经在网上做了预收货款登记,然后七月份又收到该合同项目下的10%的预收款,请问,第二笔10%的预收货款是不是不用再登记了?

您好!若为A企业,收汇后在30天内出口的,则不需要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64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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