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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是外贸会计新手,关于这个外汇企业报告有好几点不理解,请教你一下。1.2011年11月初的收汇截止现在已经超过30天了还需要报预收货款报告吗?我点开看,它上面提示让我去外管报告的。还有这是不是从12月发生的收汇开始报告的? 2.这个监测系统,是一个月整理报告一次就可以了吗?那我是不是要规定业务员把他们手上的报关单都交给我一份,我按着时间先后顺序逐个核对监测系统上的每条收汇时间,来确定是不是需要报告? 写的有点乱,不好意思。谢谢啊,等您回复

您好!1、如果当时没有登记过预收货款的,需要进行报告,收汇日期至今超过30天的,需要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如果已经登记过预收货款的,不需要再在监测系统中报告该笔预收货款。对于12月1日之前的预收货款情况,没有登记过预收货款的,还是需要报告的;2、因为有30天的限制,因此建议企业实时报告以免错过登记时效。您所描述的操作流程是比较妥当的,可按此操作。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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