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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你好! 想请问:在外汇新政实施之后纸质核销单无需去外管局核销了,那在电子口岸的企业交单还需要操作吗?“出口收汇”“进口付汇”系统的交单操作还需正常交单还是不需要操作了?还有就是12月1日前出口的在12月1日之后收汇的,是按新政策操作核销还是按之前的政策去外汇局核销?12月1日前发生的“进料料件退运”该如何处理?

您好!本次改革针对的是外汇改革,中国电子口岸操作目前企业仍可按原流程操作。12月1日之前出口,12月1日之后收汇的,按改革后核销政策实施。新政策改革后,对进料料件退运/退换/复出”也不逐笔核销,逐笔核销只针对: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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