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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我是余姚的生产企业,企业要到当地的外汇管理局去核销进口信息,需要带哪些材料?其中有一笔进口信息已过期,需要怎样操作?谢谢!

您好!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过期的进口信息,请和当地外汇管理局说明情况,尽快办理核销。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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