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中指出:改革之后,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其他的可视情况主动报告),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应进行预收或预付货款业务报告。请问:“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或预付货款”是不是指从收付汇到实际进出口日期之间间隔为30天以上?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如果30天内能出货的就不用登记,超过了30天就要登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