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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36号文规定参加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试点的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提问:
如何理解36号文规定参加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试点的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回答:
您好!此处资产负债率是跨国公司境内全体成员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不是某个成员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局为跨国公司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审查全部境内企业的总体资产负债表,确保跨国公司申请该试点时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此时单个成员可以超过)。备案后,分局应按年度对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率进行评估,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除非调整至75%以下(或分局集体审议同意并报总局),否则不得新借外债。主办企业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末之前通过主办银行向外汇局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分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牵头处室原则上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具体承办处室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提问,谢谢!
如何理解36号文

http://www.cpa.js.cn/ask/76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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