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省级区域,下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 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吗
- 跨国公司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都需要开通吗?
- 跨国公司申请外债额度时,应为净资产的1倍,还是可以在净资产1倍以下的任何金额?
- 对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含结售汇,下同),银行如何进行真实性审核?
- 参加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及轧差结算的企业是否必须是境内外成员公司?是否可以包括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如境外非成员企业?
- 对于参加跨国公司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的境内成员企业,如成员企业向银行索要有关收汇凭证,银行如何办理?
- 如何理解36号文规定参加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试点的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 36号文件规定跨国公司外债总规模应当小于(等于)净资产的1倍,外汇局备案该规模后,净资产发生变化还需调整该规模吗?
- 跨国公司申请外债额度时,应为净资产的1倍,还是可以在净资产1倍以下的任何金额?
- 第三十八条规定“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下委托贷款,应遵守有关境内外汇贷款管理规定,无须开立并通过实体外汇账户办理相关业务”,这里实体外汇账户指的是什么?
- 对于参加跨国公司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的境内成员企业,如成员企业向银行索要有关收汇凭证,银行如何办理?
- 对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含结售汇,下同),银行如何进行真实性审核?
- 如何理解36号文正文第三条及附件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该规定下A类成员企业还需开立出口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 36号文)发布实施后,新申请参加试点企业外债额度备案依
- 法国跨国公司在上海外商独资公司有一批实验室研发用仪器设备要空运到法国去。由于是集团内部财产,无偿调拨,不向国外收汇。因此不做一般贸易方式。请问,这种情况下,采用
- 据相关资料,跨国公司支付代垫费用需提供外汇局出具的资格核准件,请问这是必需的吗?该核准件是一种资格证书,还是对一次性业务的核准?保税与非保税企业有无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