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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向股东借入一笔外债100万,利率为5.67%,共借三年,每年7.31日只支付利息,根据提供的借款合同内容第一年应付11个月的利息(2008年8月31日-2

提问:
我单位向股东借入一笔外债100万,利率为5.67%,共借三年,每年7.31日只支付利息,根据提供的借款合同内容第一年应付11个月的利息(2008年8月31日-2009.7.31),而当时填写债权人情况表时,把它写着每年均支付利息56700美元,过段时间马上要付利息了,债权人给我公司出具的利息支付通知书上写着11个月的利息51975美元,我不知道,这样可以吗?如果这样的话,那不是根当时填写的债权人情况表不一致了吗?
回答: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由于企业第一年支付的利息为11个月的利息,造成债权人情况表和付息通知书内容不一致,这个是可以的,付息通知书上应该有表明付息的时间,不影响您付汇。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外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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