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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需要,今年1月我司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因股东个人原因不能出资到位。我司便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用于生产,发生利息65万元。请问,这笔

提问:
因经营需要,今年1月我司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因股东个人原因不能出资到位。我司便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用于生产,发生利息65万元。请问,这笔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回答: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贵司应将未到位的资本所对应的银行利息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税前扣除

http://www.cpa.js.cn/ask/90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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