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2008年12月底收到了外国公司A一笔400万美元的预付款,(注:我们销售的是类似知识产权的一种无形资产)现买卖合同解除,该外国公司A提议我们 直接将预付款用人民币的形式返还给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请问,这么做是否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如果违反,请问具体是哪个规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