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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2008年12月底收到了外国公司A一笔400万美元的预付款,(注:我们销售的是类似知识产权的一种无形资产)现买卖合同解除,该外国公司A提议我们 直接将预付款用人民币的形式返还给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请问,这么做是否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如果违反,请问具体是哪个规定,谢谢!

您好!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章 退赔外汇,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的,提供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到外管局,由外管局出具核准件办理退汇手粗。企业货物未出口,但是却收到外汇,这笔外汇不办理退汇手续,是不能核销的,建议企业按照正常流程办理退汇手续。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18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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