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收汇企业,也是一样吗? 企业跟境外公司签的合同,但预收款项是境外公司先打到我们企业的香港办事处,然后再由香港办事处汇到我们企业的,这样的话,我们到外管申请临时额度时,提供的银行水单上付款人与合同不一致,需要跟外管写情况说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