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跟境外公司签的合同,但预收款项是境外公司先打到我们企业的香港办事处,然后再由香港办事处汇到我们企业的,这样的话,我们到外管申请临时额度时,提供的银行水单上付款人与合同不一致,需要跟外管写情况说明吗?
您好!提供的银行水单的付款人和合同不一致,不需要和外管说明,企业只要在付汇时,和银行说明情况即可。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13214.html
http://www.cpa.js.cn/show/13214.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