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司在2007年的时候出了一票货到土耳其。由于是做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为见提单后90天信用证。当时我司用信用证向银行做了融资。银行有出具了一份可核销的水单。我司在收到核销单后就根据水单核销了。在信用证到期时,银行又出具了一份水单。当时我司就把银行水单还给了银行。但是在核销系统里又有这一份水单信息。我司一直未核销。在2008年实施无纸货核销时,要求把系统里未核销的必须核掉。这样造成了重复核销。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司需要怎么做才能不影响已有的核销退税?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