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以信用证结算,后来信用证被用于向中行做福费廷融资,并收到该融资。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基础业务数据——调整后收汇额中也能看到该笔融资收入。请问,该融资收入是不是视为企业已经出口收汇了,要不要向外汇局做报告,如果需要做报告,应该如何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