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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以信用证结算,后来信用证被用于向中行做福费廷融资,并收到该融资。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基础业务数据——调整后收汇额中也能看到该笔融资收入。请问,该融资收入是不是视为企业已经出口收汇了,要不要向外汇局做报告,如果需要做报告,应该如何做。

您好!如果能看到这笔融资收入的,这笔融资收入应该视为企业已经出口收汇,不需要再做报告。
http://www.cpa.js.cn/show/67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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