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产品出口协议,出口价格以外币计量,由于前期外汇汇率走低造成公司损失,近期公司与国外客户进行了协商,已基本敲定由国外客户支付我司部分汇率补差收入,以弥补公司前期部分损失(我司与该客户合同已经结束,并无后续业务)。请问,该部分额外的外汇汇率补差收入需要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