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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产品出口协议,出口价格以外币计量,由于前期外汇汇率走低造成公司损失,近期公司与国外客户进行了协商,已基本敲定由国外客户支付我司部分汇率补差收入,以弥补公司前期部分损失(我司与该客户合同已经结束,并无后续业务)。请问,该部分额外的外汇汇率补差收入需要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谢谢!

您好!原本结汇时就出现了汇率差,属于少收汇的情况,目前国外客户为企业补足汇率差的,中间间隔多久?是否超过90天?如果是在出口后90天内将汇率差补足的,相当于出口和收入平衡。不需要视同内销。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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