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还是在08年的一单出口,由于质量问题要求赔偿,国外客户现要求将部分款项退赔出去,由于已经超过了180天,在改革试点前需要外汇管理局出具冲减证明,改革试点后现在怎么处理?退赔外汇属于服务贸易的范围,是否适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是否仍按照原来的政策,需要外汇管理局出具冲减证明,还是直接到银行办理,因为外管局告知,冲减证明已经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