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师,你好,在前面的回复中,你提到:如果贵司非改革试点地区企业的,3月份或4月份的预收款已经做了提款登记和合同登记的,可以不进行报告;如果是试点地区而且未及时报告预收款的,需要与外管说明情况做现场报告;那请问哪些是非改革试点企业或者改革试点企业呢?我也不知道我司是属于哪一类企业呢?
- 老师你好,我想再请问一下,宁波是不是试点地区呢?
- 请问你提到的改革试点企业是什么意思。我是杭州一家外贸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新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我们公司今年开始实施新的核销办法。那如果我的报关金额比实际收汇的金额多了USD1445.28。那我们核销的时候是不是要出报告说明原因才能够办理核销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