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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提到的改革试点企业是什么意思。我是杭州一家外贸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新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我们公司今年开始实施新的核销办法。那如果我的报关金额比实际收汇的金额多了USD1445.28。那我们核销的时候是不是要出报告说明原因才能够办理核销的啦。

您好!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杭州属于试点企业,现无需进行核销。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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