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号以后不用核销改成监测系统报告。如果预收早于出货30天或者打款人与买家不一致就要进行报告。就此我有几个疑问:1.打款人与买家不一致是怎么判定的?是根据提单上面的收货人还是与客户签订的外贸合同买家?2.跟客户是30%T/T,70%L/C,30%定金是在明年1月份进来,出货是在明年3月份,定金客户是用香港账户汇进来的,所以打款人和客户名称就不一致了?那我该怎么报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