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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号以后不用核销改成监测系统报告。如果预收早于出货30天或者打款人与买家不一致就要进行报告。就此我有几个疑问:1.打款人与买家不一致是怎么判定的?是根据提单上面的收货人还是与客户签订的外贸合同买家?2.跟客户是30%T/T,70%L/C,30%定金是在明年1月份进来,出货是在明年3月份,定金客户是用香港账户汇进来的,所以打款人和客户名称就不一致了?那我该怎么报告呢?

您好!没有规定买家与付款人不一致就需要报告。若为A类企业,30天(不含)以上的预收货款可做预收货款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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