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司是出口方,合同金额是$46000,客户于9月19号付汇50%($23000),随后我在外汇系统做了预收货款和预计提款金额是$46000,于9月20号结汇($23000),货物于10月26日出口,之后客户于12月9号付汇30%($12864),未结汇,剩下的20%客户将于明年1月份再付。请问像这种情况,我司用不用作报告?应该如何做报告?报告的金额该如何填写?请详细告知,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