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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司是出口方,合同金额是$46000,客户于9月19号付汇50%($23000),随后我在外汇系统做了预收货款和预计提款金额是$46000,于9月20号结汇($23000),货物于10月26日出口,之后客户于12月9号付汇30%($12864),未结汇,剩下的20%客户将于明年1月份再付。请问像这种情况,我司用不用作报告?应该如何做报告?报告的金额该如何填写?请详细告知,不胜感激!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改革之前已做过预收货款登记,则无需再新的监测系统中登记报告预收货款。货物于10.26日出口,但至今尚未完成收汇,根据外管文件的规定,距出口之日起90天内不能完成收汇的,需在货物出口之日起30天内在监测系统中做延期收汇登记报告延期收汇的金额以及预计收汇的日期。若超过30天未能在系统内报告的,则需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外管进行现场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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