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本公司原来的外汇收汇期是180-210天,所以到12月为止收汇核销只到本年6月,但是新的条例说如果延期收汇在90天以上要在30天内报告,但问题是我公司原来7-10月的出口收汇已不在这30天的范围内了,请问应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