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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本公司原来的外汇收汇期是180-210天,所以到12月为止收汇核销只到本年6月,但是新的条例说如果延期收汇在90天以上要在30天内报告,但问题是我公司原来7-10月的出口收汇已不在这30天的范围内了,请问应怎么处理?

您好!新政中所指的90天为企业货物出口后,若预计不能在90天内完成收汇的,需在出口之日起30天内在外管监测系统中进行延期收汇报告。根据您的描述,请确认7-10月份的出口是否已收汇,若已收汇则无需报告,若未收汇并且尚未延期,收汇日期距出口日期预计会超过90天的,则需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外管进行现场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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