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之后出口的货物,因系统的更换会导致部分核销不能完全在90天内核销,如到11.30只到收90%货款,10%需在12月2日到位,导致不能如期核销!虽然实施了新系统,但目前对退税的解释说明很少?而且税务系统的反应相当滞后,不知道税务是以什么依据衡量企业的核销情况呢? 是不是在12月1日起日申报退税均不用核销信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