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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之后出口的货物,因系统的更换会导致部分核销不能完全在90天内核销,如到11.30只到收90%货款,10%需在12月2日到位,导致不能如期核销!虽然实施了新系统,但目前对退税的解释说明很少?而且税务系统的反应相当滞后,不知道税务是以什么依据衡量企业的核销情况呢? 是不是在12月1日起日申报退税均不用核销信息呢?

您好!企业如果在11月30日之前无法正常核销掉的,需要分别与主管外汇局以及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一般影响不大。改革后一个月内,外汇局仍会将核销信息发往国税。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具体的判定依据,各地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确认。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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