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想和境外企业签订一合同,约定由境外企业补偿支付给我们在我公司在境外缴纳的源泉所得税款(使用费相关)。请问该安排下,我们是否能正常结汇?以及相应的外汇法规文号?谢谢! 关于问题201110311250,不是付汇,而是结汇——即,境内企业收取款项。背景是,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时,被国外按照使用费在该国收取了外国的源泉所得税(与我们这里特许权使用费付汇时需要代扣代缴10%的源泉所得税等是一个概念)。问题是,这部分“外国税”相应的款项,希望让外国公司补偿回来,是否可以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