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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应海关要求,对我从2006.08.01~2009.06.30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我司对该时间段内的正负差异部份均予以补税处理。今年4月我司收到海关的稽查通知书,要求对我司2008.04.01~2011.03.31期间的加工贸易情况进行稽查。请问这样的话,稽查周期会不会重复呢?该如何处理呢?谢谢!

您好!稽查周期没有所谓重复问题,主要是看稽查的内容;对于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果上次稽查已处理过的,本次稽查就不再重复处理。
http://www.cpa.js.cn/show/37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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