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上饶海关下的一家外贸企业,2010年开展免税进口料件加工业务。各项手续办理齐全,经咨询国税局,得知进料加工贸易下有两种委托加工方式,一种是进口料件不作价委托加工企业加工,一种是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复出口。两种模式退税计算方式不同。我公司觉得后一种较适合我公司操作。但该种模式下,即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又重新收回成品复出口模式,是否要补征进口环节关税及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