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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上饶海关下的一家外贸企业,2010年开展免税进口料件加工业务。各项手续办理齐全,经咨询国税局,得知进料加工贸易下有两种委托加工方式,一种是进口料件不作价委托加工企业加工,一种是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复出口。两种模式退税计算方式不同。我公司觉得后一种较适合我公司操作。但该种模式下,即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又重新收回成品复出口模式,是否要补征进口环节关税及增值税?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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