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日本某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货物实际发往客户的客户那里(同在日本境内)。但,我报关单上的金额按照我们客户销给他们客户的价格记载。即我们实际可收回金额比报关单上的金额要小。请问,出口退税时,应按哪个金额申报。 帐务上应按哪个金额确认收入,不违反所得税税法规定。 怎样操作才能够即可以不让公司遭受不必要的税源支出,又可以不违反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