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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日本某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货物实际发往客户的客户那里(同在日本境内)。但,我报关单上的金额按照我们客户销给他们客户的价格记载。即我们实际可收回金额比报关单上的金额要小。请问,出口退税时,应按哪个金额申报。 帐务上应按哪个金额确认收入,不违反所得税税法规定。 怎样操作才能够即可以不让公司遭受不必要的税源支出,又可以不违反税法规定?

您好!出口退税的时候,需要按照报关金额申报,财务做账的时候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做账,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销售额产生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需要按照实际收入申报,而出口退税需要录入的是报关单明细,如果是生产企业,按照报关FOB退税,如果是外贸企业按照进项增值税金额退税。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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