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确有出口且在2008年7月14日后收汇,但核查系统显示企业“其他贸易”栏目中的可收汇额为零或不足的,企业可于2008年9月30日前,持真实性承诺书、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待核查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在你的答复中,提到了“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的这份报关单在此前已经用于出口退税, 可第二次使用么? 如果不能, 这笔款项如何办理?